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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的婚后共同财产  作者:家权律师

(人气:5436  发表日期:2009年06月07日 09:18:06)



先看《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上述规定明确了共同财产的取得时间,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谁所得?这里应当理解为是对夫妻双方以外的第三方所得,不包括夫妻间的相互取得。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取得的收入和收益,以及这些收入收益所换取的财产,而不应包括夫妻个人财产所换取的财产。也就是个人财产的形态转化不能认定为财产取得,形态转化后仍属于个人财产。

一般观点认为,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财产的资金来源则可在所不问,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也可以是个人财产出资。在实践中,往往也是对比财产取得时间与结婚时间的先后,来确认该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这其实是在平均主义思想影响下,人为地扩大共同财产的范围,是以牺牲个人财产利益而求得所谓的利益平衡。这无法体现《婚姻法》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平等保护。

事实上个人财产通过交易换取的财产不能改变其权属性质,仍应属于个人所有。如果将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交易成其他财产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就会出现个人婚前财产,婚后经过一个简单的商业交易行为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结果。这种做法不符合所有权变动的规则,侵害了个人财产权利,无形中也限制了财产的流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享有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诉讼中主张个人财产的一方应当提供证据,如果不能举证是其个人财产转化,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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