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出售民事判决书 作者:sqfn  时间:2009-07-26 10:34:03
详细内容:
房价大跌?——最低价出售民事判决书执行权
一元人民币可购买1590平方米生产楼的执行权----出售民事判决书
讨欠款18年,债权人无奈诉致宿城区法院
民事案件执行判决期
发生再审、抗辩审、被执行物权属审、纪委公安审
法律到权力面前如此苍白无力?
关于(1998)宿城法经字第013号民事判决执行十一年未到位分文上访书
上访人、案件申请执行人:杜永伦亦杜坚生,男,53岁,宿城区人,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古城街道楚苑居委会(原城西)七组150号。电话:13082581848。
被执行人:宿迁市宿城区食品厂。法定代表人陆新启,厂长。住所地:市府东路(宿迁市下沟塘东路5号)。联系电话:0527-4231200,13347853668
被执行人:江苏香妮食品有限公司,亦香妮食品厂,又宿迁市宿城区香妮食品厂。法定代表人陆新启,总经理、厂长。住所地:同上,联系电话:同上。
一、按期付款发包工程和让利让费后就马上给现款,原来都是骗局
92年春,上访人、申请执行人杜永伦以宿迁市五建公司名义(以下简称杜永伦)与一个机构两牌子即本案被执行人宿迁市食品厂(以下简称食品厂)、江苏香妮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妮公司)签订工程发承包合同先后五份,约定按国家规定预付备料款和给付工程款。施工期,食品厂要求杜永伦帮其借贷月息2%私人款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付还,逾期另处日万分之五违约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数月后,才委托审定竣工结算造价67万余元。之后,食品厂则提出把审定的工程造价剔除综合间接费、临时设施费、计划利润、税金,仅算人工和材料、机械台班费40万余元,若杜永伦答应就马上付现金。鉴于债权人常登门逼债,杜永伦不得已才答应食品厂的不合理要求。
后经杜永伦数十次索要,包括高价糖果抵款仅给付一小部分工程款。再经百余次索要食品厂一直以资金难回笼久拖不付,杜永伦无奈于97年7月12日诉致宿城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审理 债权人再作让步 债务人仍不守庭审承诺
杜永伦按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为法院)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8140元。 多次开庭,被告食品厂当庭已对所有证据均作了质证核对及确认。庭审后期,法庭和被告要求杜永伦对月2%的借款利息做出让步,仅计算违约金日万分之五,保证于判决书送达就给付现款。
法院按被告上述要求于1998年10月28日作出[1998]宿城法经初字013号民事判决书,食品厂乐滋滋地接受,未提出任何异议,更不存在提出上诉。
三.案件执行: 法律到权力面前苍白无力 当今国内罕见
判决生效后,两被执行人一直不自觉履行庭审承诺和法院的判决。杜永伦呈书并预交执行费8140元,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杜永伦同时向法院书面提供了食品厂、香妮公司银行帐户号及余额70余万元和客商购糖果要进帐50余万元,又提供食品厂房屋拆迁补偿费百余万元的第三方银行帐户号。法院查证后,以(1999)宿城法执字第104号立案并裁定执行。
法院执行其银行账户款和其房屋拆迁补偿费期间,食品厂则要求以坐落于其院内的大面积两层,局部四层生产搂进行抵债(注:该工程由宿豫区曹集镇李某某于1982年10月开工建设至83年6月交工。交工时经城建局等机关检验认定为危房,到现在没有办理任何竣工验收手续,至今仍有部分工程款没付给李某某。所以该建筑至今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原法院执行庭强硬“动员”杜永伦接受其要求,并和食品厂一再阐明该生产楼不会被拆迁,没作任何抵押、没有被银行抵债,产权无任何瑕疵。由此,杜永伦才无奈地同意接受此生产楼抵债之要求。
法院对该生产搂价值委托评估,杜永伦按法院要求预交评估费1000元。宿区价事字[1999]043号包含土地使用配套设施费和附属物等鉴定价值为52万余元。两被执行人对该评估结论未提异议。
杜永伦仍然按法院要求预交报社公告费等费用,法院对该生产搂进行公开拍卖失败后,又次以以(1999)宿城法执字第104号书面裁定将该生产楼抵付给杜永伦。
经杜永伦数次催请法院依法办理实物移交,法院在无任何新证据情况下,于2000年9月给付是2000年8月20日违背法律规定作出的(2000)宿城法执字第104号裁定中止执行书,而进行再审。法院解释是无奈区主要领导的指示不得不中止(退一万步:即使合法的再审,按法律规定也不影响案件执行)。
法院经过一年多调查取证和多次庭审,于2001年11月10日以(2000)宿城法经再字第02号作出维持[1998]宿城法经初字013号民事判决的再次民事判决,认定原审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得当。
按法律规定:按合同约定的百分之二月息或者按食品厂要求的工程款结算仅计算承诺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应顺延计算至一审或二审或再审结案之日(合议庭审判长当庭宣判告知待执行时一并计算)。
杜永伦在(2000)宿城法经再字第02号民事判决书送达15天后,于2001年12月10日再次呈书致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恢复案件执行,移交被执行物——生产楼。
再次执行期间,法院又次与法律背道而驰地,于2002年4月2日口头通知该案中止执行。其理由是食品厂向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已立案侦查。并向杜永伦辩解是上面某某领导“强调必须中止执行,官大一品压死人,没有办法”。
宿城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大量调查取证,于2002年10月8日未给任何书面地口头通知杜永伦,维持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告知裁定书已经送到宿城区人民法院。
此后,杜永伦或者家人又数十次书面或者口头催请法院恢复案件的强制执行——被执行物生产楼。
直到2004年,法院再次无法律依据地对该生产楼现值进行重新评估鉴定,经鉴定其价值为44万余元。鉴定后,虽经数次催请,宿城区人民法院一直以“里面出孬种不好执行”而推诿,致使本案执行长期不能实现。
2005年12月,法院执行局长承认法院执行庭曾经对食品厂生产搂经于99年法院拍卖失败之后,以(1999)宿城法执字第104号书面裁定抵债给杜永伦,说明有裁定书在卷内,并特地拿出卷宗显示该页面给申请人看后称:“法院该做的都做了”。随后,法院执行局却拿出食品厂此前提出的《异议书》,阐明被执行的生产楼权属早已转移给中国东方债权管理公司南京分公司。告知,该案只能终止。
杜永伦经过艰难查询,回复宿城区人民法院:中国东方债权管理公司南京分公司查无此事。
2006年,中国华融债权管理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向法院提出“关于杜永伦申请执行权属华融公司的生产楼的异议”。工商银行宿迁市分行和食品厂以及华融公司先后向法院提供了大量“证据”,要求法院停止对生产楼的执行。
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监庭三次开庭审理,所谓的“证据”均被一一揭穿。法院再次于2006年8月9日以(2006)宿城法执监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书作出驳回华融公司提出异议的裁定。
(2006)宿城法执监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后,杜永伦又数次书面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法院则反问“我是听你老杜的还是听区政府领导的?”又次重申:“区政府***领导人指示:‘35万元现金一次性结案,要不一分钱也不可能拿到……我不信就治不倒他杜永伦?宿豫区能冤他杜永伦一年多,我宿城区也能冤他年把,到出来时熊楼已经卖了,企业已经破产了,我看他找谁要?……’。”
杜永伦冒再次被冤狱的风险以理据争。法院则无法律依据地要求杜永伦必须书面申请再次对生产楼现值进行鉴定,不然就视为撤回执行申请。后又强调必须限期缴纳司法鉴定费18700元。
杜永伦认为应当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宿区价事字[1999]043号鉴定价值,不应当再行鉴定;而且鉴定费用按省司法、物价的强制性收费文件规定仅需一千余元。最终法院才按三千余元预收,并随时给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生产楼130余万元价值的鉴定报告(完善他们所谓“法律程序”而已)。
猫腻是:食品厂强占法院10年以前裁定被执行物,对外出租由原先17万每年租赁费到后来的20万元的年租赁费,此时再由杜永伦拿钱购买被执行物。
退步说:即使被执行的生产楼由1999年的评估价值52万余元,到2004年“评估价”值44万余元,再到2006年的“评估价”值百余万元的升值或者降值,其升、降值的空间也应当属于申请执行人杜永伦享有或者承担(理由前面已述),而不应当是被执行人食品厂。
杜永伦按被告人书面要求借每月2%高息私贷投入,承担了数十万元十八年的利息,本息已达三百余万元;而且,当初的人工工资是每工日4元左右,如今每工日是75元左右;现在的市场价或者定额价是当初市场价或者定额价的十余-倍。为何被执行人的被执行物升值,而申请执行人当初投入现金价值就必须一降再降呢?
由此,杜永伦在法定期限内(针对无法律依据的再鉴定)依据相关规定和事实根据,向法院及咨询人提出了书面异议,并同时依法另份书面向法院提出强烈要求:应按1999年双方没提异议的第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价值实施执行。

四.法院分管领导的警言:“领导人指示”予以兑现
2007年元月,宿城区人民法院则以区纪委和区公安分局已经立案侦查“杜永伦承包食品厂工程存在经济问题”,暂时“不能再执行”。
宿城公安分局寇岩大队长和张大伟副队长代表区“公安纪委专案组”,以副组长和专案组成员身份,经过数月传讯、“谈话”查证后,宿城区人民法院则以“上面领导不可能答应一百多万块钱,最多只能给三十五六万,不然,谁也没有办法给你执行。”
2007年4月11日杜永伦再次呈书面给法院主要领导,并当面说明:我理解行政干预难以执行,但是我无凭证证明是行政干预,我只有找法院。法院98年已经失去执行现金的机会,一旦失去唯一的执行物时机,我只有状告法院不作为。现在逼我无奈,我只有先走逐级上访路子,直至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信访局。法院主要领导不赞成地说:你要向上上访,就要分析你的动机了。
2007年4月14日,杜永伦接到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传票通知,杜永伦以江苏建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威)诉与宿迁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万兴公司)工程造价咨询酬金一案,原被告应于2007年4月18日上午9时准时到中院参加庭审,迟到或者缺席按撤诉处理。2007年4月17日晨杜永伦提前回家整理诉讼材料,到家刚端起饭碗才吃两口(上午近9点),宿城区公安分局一行三人强行将杜永伦带到该局一楼,随即搜净杜永伦身上所有钱物、资料和皮裤带、皮鞋、通讯工具等等。被告知,因宿迁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德峰、承建宿迁万兴公司投资的时代广场工程项目经理张美华到公安分局书面举报送给杜永伦钱物,并有录音和录像,已经立案侦察。当即强令杜永伦签收传唤证和监视居住证(均没给杜永伦)。然后将杜永伦上衣扒下包住头部押上警车送至办案点,戴上“这是死刑犯才戴的脚镣手铐”而进行刑讯逼供,期间昏死四次。直至夜间,由办案警官将杜永伦送到南京鼓楼集团医院宿迁市人民医院急诊室抢救治疗,数小时后又押回办案点继续审讯。2007年4月18日(大概午后),办案警官再次把杜永伦送去宿迁市人民医院抢救。2007年4月18日晚间9点后,一位警官到杜永伦家,要不识字的刘淑红在三张纸上签名(事后杜永伦怀疑是强制性取保候审材料),把杜永伦接回送往宿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虽经人民医院昼夜精心治疗实行一级护理,杜永伦曾数次再复发四肢麻木僵硬等同症状。并于2007年4月20日休克长达二十余分钟,经医师施救22日才真正苏醒。因无钱继续住院医治,5月15日杜永伦坚持出院后,因杜永伦整日精神恍惚。刘淑红等人不得已将杜永伦带到宿迁精神病院检查长期口服安定片、安神片、氯硝西泮片等药物度日。
五、应当依法执行法律文书裁定的生产楼
一审和无法律依据的中止执行再审、抗诉审、执行物权属再审、纪委公安审,均已查证确属食品厂要求申请人帮其借高息借贷投入施工,因仅此一项工程借款使杜永伦条据换条据利累利,至今债台高筑达三百余万元。已清楚竣工结算时,仅计算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费用,少计费用达总结算额的百分之三十七点多,杜永伦当初结算时已经亏本。庭审时,食品厂和法院以不计算借款2%月息,仅计算日万分之五违约金,就马上给付现款,杜永伦又次承担了被执行人借款利息的损失也是特别巨大的。
当然,对权利的再三放弃已经做出承诺,此部分的一百几十万元损失自然由杜永伦承担。
再退步说,按法院、被执行人不按裁定,仍回到给付现金,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应当承担延迟履行判决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预计至2008年1月底全部执行到位,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被执行人食品厂、香妮公司应当给付现款:
1、[1998]宿城法经初字013号民事判决给付申请执行人数额375352.33元;
2、 [1998]宿城法经初字013号民事判决给付申请执行人预付案件受理费8140元,预付案件执行费8140元、预付案件执行物评估费1000元、预付宿迁日报社和扬子晚报社代为法院发布拍卖公告费1200元,小计18480元;
3、给付迟延执行判决393832.33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加倍利息。即:自98年11月13日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暂定至2009年3月31日止)。393832.33元×3760天×(同期信用合作社贷款月息0.01194/30天)0.000398元/日息×法定2倍=1178724.41元。 4、给付申请执行人2006年再次预付评估费3220元及其延迟履行判决加倍利息;
被执行人应给付总执行标的额1572588.94元。
法律是严肃的,应当依法按照(1999)宿城法执字第104号书面裁定将被执行物—生产楼移交给上访人、执行申请人杜永伦;并应追缴被执行以来的生产楼经营收入。
六、数十次书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数据、行为依据:
1、宿城区人民法院[1998]宿城法经初字013号民事判决书;
2、宿城区人民法院[2000]宿城法经再字02号民事判决书;
3、宿城区价格事务所宿区事字[1999]043号评估报告;
4、宿城区人民法院(2006)宿城法执监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书
5、宿城区人民法院预收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执行物评估费票据;
6、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结据(2007年12月30日);
7、《民事诉讼法》第216、220、221、223、226、229、232、231、230等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解释》有关条款等法律法规。
七、欠款十七年,长达十年没执行判决,猫腻已明显。最终谁担责?
综上所述,[1998]宿城法经初字013号民事判决书所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杜永伦已尽申请、举证、预交费用等义务,而简单的民事案件竟然长达十一年没有执行分文。
回到98年,法院已经错过了执行现金的机会,现在仅有此栋生产楼可予执行。被执行的 生产楼由99年的17万元年租金到2003年的20万元年租金对外出租至今,每逢执行,法院声称受到被执行人群访闹事而被政府领导施压无力实施。一旦该企业破产或者被执行物对外出售或者转让或者拆除,上访人、申请执行人杜永伦绝对无法承受由此再造成特大的经济损失。如果宿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借以所谓行政干预,或者被执行人的戏弄,或者自身不作为,而再次错过仅有生产楼可执行的机会,杜永伦认为法院是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院必须承担因此造成申请执行人杜永伦的特大经济损失。
当然,法院分管领导曾警告杜永伦:“只有你给法院钱喋。随你告到哪里,甭想拿到法院一分钱”。
杜永伦在此工程受托借贷投入,十八年来,每季条据换条据债台高筑已达三百余万元。对杜永伦来说是天文数字,杜永伦个人承受不了这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杜永伦为维护合法经济权益,身心历受摧残,逼无可奈情况下才不得已逐级上访投诉。甚至时刻准备着地方公、检、法、纪再次实行酷刑扣帽子,打死了就伪造假象以畏罪自杀结案也要维权。
为此,杜永伦恳求各级人民法院和国家机关对本案能够高度重视予以过问和督促,速予依法强制执行!
上访人、申请执行人:杜永伦(杜坚生)
2009年2月12日
注: 因上访不予接待,邮给书面石沉大海。给宿迁市、江苏省各级人大等部门主要领导人的投诉信,仍然永无音讯。所以,我才冒着再次被地方截访抓回参加“学习班”、“吃方便面”、“拘留”、“劳教”的风险,有生以来第一次进京上访,恳求国家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救助,监督强制执行。



--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铲除贪官污吏!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