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杜永伦不能再被聘用,是哪部法律规定?
杜永伦是没有参加过任何党派的社会中介企业职员,没有参加任何社团组织,具有高级技术职务和咨询资格,原任江苏建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法定负责人。因实事求是提供技术咨询,无意得罪了既得利益者,从此灾难不断。也因此被宿迁市宿豫县公安人员以县纪委身份(有多份签注并盖有纪委印章的书面凭证证明),采取“双规”五十余天,刑讯逼供招数用尽,最后以杜永伦家人、同事、孩子也被拘留酷刑审查相要挟,逼迫杜永伦按其“举报”认罪。
送入看守所之前,杜永伦又翻供。送入看守所之后,侦查机关再也不提审一次,仅以“双规”期的“审查”笔录作为有罪证据。
羁押看守所十六个月,杜永伦天天喊冤,包括人大、政协视察看守所,第一个违反看守所规定站起来高举血衣喊冤,宿豫县(现改为宿豫区)法院依据侦查机关无中生有的指控,判处有期徒刑18个月(不含双规期五十余天)。
上诉后,宿豫区法院再次提审杜永伦,并威胁引诱杜永伦家属以死要挟逼迫杜永伦撤诉。当然宿迁司法这次兑现了:“市里沈*书记和区里许**书记说了,‘只要他杜永伦坚持上诉,中级法院押两个月发回重审,宿豫区法院拖年把必须按有罪判!’只要撤回上诉,马上释放”的承诺。
羁押16个月没有认罪提前释放后,杜永伦回家发现自己的公司被彻底搞垮,几百万对外租赁的设备没有一星点,双规期办案人员绝大多数没有出具扣押凭证的租赁合同、租赁清单、租金欠据大部分没有退回(也有出具了扣押凭证没有返还),几个亿的咨询资料、咨询稿、咨询报告、委托合同、报告送达回证、酬金欠条等等没有了(没有扣押凭证的也返还一小部分,绝大部分没有退回),东、西两处办公场所的近百万元现金分文没有了,连职工借款凭证、考勤表、考绩表等等也没有了,除房屋保留外,什么都没有了。而且,被羁押期间,家庭为了给付侦查人员欺骗去的20万元,还又被某些人敲诈了近四十万元,所以外借了近六十万元的高息贷款。
杜永伦只有建筑工程技术咨询特长, 杜永伦上有百余岁祖母、年逾或者年近八十的生父母、岳父母,妻子又多病,三个孩子都要继续读书,他们的一切一切,还要杜永伦利用技术咨询来维持。
按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因工程造价咨询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暂不论冤枉与否),没有咨询结果报告签发资格,更无力在短期内使自己公司复业。杜永伦不得已以他人单位业务员的身份承接工程预算、结算等咨询,当然,杜永伦既要向各方负责保证咨询质量(包括现聘用单位),又必经聘用单位复核、审定,由聘用单位其他人员复核后签字和签发,全部咨询资料中看不到杜永伦的名字。退一万步假设说,即使咨询结果有问题,民事和刑事责任由聘用单位和审核、复核人员来承担,由聘用单位依据聘用协议追究杜永伦的法律责任。
按法律规定:杜永伦有权利被聘用,任何法人组织有权利聘用杜永伦,杜永伦有权利作为聘用单位的代理人,因杜永伦的中国公民和国籍、依法社会活动以及政治权利,没有通过法律程序剥夺。杜永伦的劳动,只是从聘用单位获得劳务费而已。
宿城区公安分局和宿豫区某局机关,对杜永伦竟然赶尽杀绝地公开声称,宿迁市建设局强调杜永伦不能参与任何工程,无论哪个单位出的咨询报告,即使没有杜永伦的名字,酬金不能给,还要追究聘用杜永伦那个单位违规的法律责任,要追究杜永伦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杜永伦和众多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咨询委托单位)真的不清楚,试问宿城区公安分局和宿豫区某局机关:杜永伦不能再被聘用,是我国哪部法律的规定?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古城街道楚苑居委会七组150号:杜永伦(杜坚生、魏人生)
2008年3月2日
草于淮海省楚都市无诚路老诚巷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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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铲除贪官污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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