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之日起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杜永浩律师提供 律师服务热线13810721973-- 该网址不再展示